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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10]5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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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地税发[2010]51号
文件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10]5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3-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0]5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0]51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8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通知》的精神,逐条研究、学习,并与本地制定的建筑企业征管办法相对照,如出现与国家税务总局相抵触的规定,应立即停止执行。
二、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征收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对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出经营项目要建立台账管理,对其收入要实施跟综管理,防止漏计收入、少计收入的现象发生。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与施工地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相互配合,密切沟通,及时掌握工程进度,防止出现税收流失情况。
三、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精神,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仅限于其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二级分支机构认定条件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 号)的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对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项目经理部征税问题。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经理部如由总机构直接设立的,则汇总到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在施工地预缴。项目经理部如由符合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的,则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预缴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经理部)应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总分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此《通知》精神以及鄂地税发[2008] 205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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