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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函〔2016〕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集中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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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函〔2016〕24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函〔2016〕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集中备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集中备案的通知
桂地税函〔2016〕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集中备案的通知
  桂地税函〔2016〕24号
  全文有效
  2016.1.22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在2014年10月1日及其之后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办时间,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上注明的备案日期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的规定,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保险产品费率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保险公司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保险公司真实申报的责任。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采取一个险种对应一份备案回执的办法,按照前述规定,保险公司在办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登记时每一个险种至少需提供三份材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及其各级分支机构经营的保险产品符合免税条件的较多,在办理备案时需要提供大量的资料。
  鉴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对其在广西境内的各级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财务核算,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及下属机构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符合免税条件的,统一由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的规定进行备案,并对备案资料进行保管,其在广西范围内的各级分支机构持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出具的《营业税免税险种备案资料报送清单》(复印件)及备案登记表向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按上述流程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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