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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1995]9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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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1995]97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1995]9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9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97号
  全文有效
  1995年4月28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国税发[1994]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过去税收会计、票证档案保管期限与本通知不符的,应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文中提及的财预字(84)第85号文件,详见原区税务局《一九八〇-一九九〇年税收计会统工作制度汇编》一书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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