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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 豫税政地字[1987]9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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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8 10:2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税政地字[1987]9号 
文件名: 河南省税务局 豫税政地字[1987]9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7-0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豫税政地字[1987]9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豫税政地字[1987]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税务局:
  根据税务局财税地字[87]30号《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房管部门经租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
  1、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宅用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暂缓征收房产税。
  2、对房管部门经租的生产、营业、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应照章征收房产税:个别单位纳税有困难,需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 应按税收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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