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103
  • Tax100会员 33588
查看: 716|回复: 0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函[2017]5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6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89
2020-7-5 11: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地税函[2017]50号
文件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函[2017]5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6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日期: 2017-03-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6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地税函[2017]5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6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地税函[2017]50号
  全文有效
  2017-3-2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建议》(第1168号)收悉,对代表所提涉税建议,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和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省地税系统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好现有的各项所得税优惠政策,推进我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目前,国家现已出台的涉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企业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工业炉渣、脱硫石膏、磷石膏、江河(渠)道的清淤(淤沙)、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化工废渣、工业废渣等资源,生产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等产品,且所生产产品的原料70%以上来自上述所列资源的,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除上述优惠政策外,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企业如符合条件,可享受现有的各项普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例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