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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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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地税发[2004]225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2004]22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客货两用汽车车船使用税计税依据与税额标准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4-12-3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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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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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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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客货两用汽车车船使用税计税依据与税额标准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225号
全文有效
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公平税负,统一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大连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大税地[1988]215号)规定,现将有关客货两用汽车车船使用税计税依据及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对于载重量二吨及其以下的乘人、载货两用汽车,其乘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计税;其载货部分,按照载货汽车计税,即按照净吨位计税。
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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