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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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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财预[2006]3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财预[2006]3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6-01-1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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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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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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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辽财预[2006]3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辽财预[2006]3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家禽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应对禽流感疫情、减轻家禽行业负担所作出的重要决定,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积极向社会各界进行宣传。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对符合家禽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坚决不能执行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三、对疫情较重地区或受禽流感影响较大的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可适当减免2006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企业的减免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逐级上报至省地税部门批准;个人的减免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报市地税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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