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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6]23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发房地产如何确定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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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函[2006]232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6]23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发房地产如何确定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0-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发房地产如何确定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6]23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发房地产如何确定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6]23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直属局:
  联合开发房地产是由一家企业(以下称立项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立项,在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及立项手续的前提下,与其他企业(以下称联建方)联合开发同一立项的房地产业务。联合开发的表现形式:立项方协助联建方办理产权手续,联建方使用立项方的全部或部分开发、建设、销售手续从事开发和对外销售商品房,并支付立项方前期费用(征地费、配套费、前期工程费)。双方分别单独核算各自开发、销售房地产的收入、成本、费用。立项方是唯一的、不变的,即立项方是一家企业,联建的房地产还可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接续开发。
  基于以上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基本特征和业务属性,为统一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现对联合开发房地产纳税人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纳税人
  对从事联合开发房地产的企业,立项方、联建方分别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对从事联合开发地产的企业,无论是立项方,还是联建方,凡能单独核算自身转让、开发、销售房地产的收入、成本、费用的,独立核算的立项方、联建方分别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对从事联合开发房地产的企业,以取得使用权的企业,即立项方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参与联建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联建房不是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本《通知》下发前税务检查由遇到联合开发房地产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处理:营业税纳税人从2003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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