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39
  • Tax100会员 33576
查看: 784|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89
2020-6-29 10: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全文有效
  2018.12.12
  为规范统一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研究制定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厦门市全市范围均为综试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是指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厦门综试区注册。
  (二)出口货物在厦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三)出口货物从厦门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四)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应与海关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一致。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数据信息,结合综试区实际情况,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在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信息,办理免税申报数据与海关相关数据信息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可以开具出口销售发票。
  第十条 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厦门税务
  日期:2018-12-14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统一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三条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商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研究制定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应满足的条件
  完全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的条件,未增加适用条件。
  (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在办法中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
  (三)免税销售额的确认
  要求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据实申报,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应与当期零售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清单数据一致。
  (四)出口发票开具
  公告第九条的内容解决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发票开具问题。
  (五)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
  本办法仅涉及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有关要求,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申报表填报、申报期限确定等其他涉税事项,依照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六)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特殊规定,与现有的出口免税项目不同,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在管理上也有所不同,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三、《公告》施行日期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