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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12〕122号 关于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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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806150001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12〕12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12〕122号 关于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4-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2〕122号

关于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去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190号”文件(详见附件),对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做了明确。
为切实做好我区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国有林区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现将涉及我区阿勒泰地区、伊犁州、乌鲁木齐市、塔城地区、克州、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博州、哈密地区、昌吉州、巴州等11个地(州、市)的林场名称明确如下:
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所属的25个直属林场以及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林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林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巩乃斯林场、新疆农业大学实习林场、喀什地区昆仑山林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奥依塔克林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天山林场、阿克苏地区天山林场、塔城地区和丰县白松林场、塔城地区额敏县哈拉也门林场、塔城地区巴尔鲁克山林场、博州三台林场、博州哈日图热格林场、博州精河林场、博州哈夏林场等15个林场(共计40个林场)和兵团4个县级林场:兵团农四师61团林场、67团林场、74团林场、77团林场。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做好征免税房产、土地的划分工作,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区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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