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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全网最全】海南自由贸易港起航,税收政策通俗“打开方式”都在这儿! [打印本页]

作者: 繁星追梦    时间: 2021-4-1 17:36
标题: 【全网最全】海南自由贸易港起航,税收政策通俗“打开方式”都在这儿!

目录

1楼: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前世今生

2楼:海南自贸港涉税相关政策(国家+地区,持续更新)

3楼: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楼: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5楼: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通俗“打开方式”

6楼: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如何用?3则高管个税筹划案例

7楼:一文读懂: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

8楼:避税or投资?明星为什么集体奔赴海南开公司?

9楼:如何成为海南“人才”?

10楼: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处理问题研究

11楼:超级重磅!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通过!有何深意?

12楼:海南自贸港重点产业园速览

13楼:海南自贸港税收制度的主要特点

14楼:优化海南自贸港税制:面向国内国际 创新税收治理

15楼: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发票创新的思考

16楼: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时间定了!什么是封关?有何影响?

17楼: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情况

18楼: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货物税收政策

19楼: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与内地增值税衔接的探索性思考

20楼:海南自由贸易港印花税、契税制度改革创新的思考




一、为什么是海南?

1987年6月12日,刚刚于东南沿海“画了几个圈”的邓公,会见了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主席团委员斯特凡·科罗舍茨一行。谈话间,邓公指出“改革步子要加快”,并明确提出:

“我们正在搞一个更大的特区,这就是海南经济特区……海南岛和台湾面积差不多,那里有许多资源,有铁矿、石油,还有橡胶和别的热带、亚热带作物……海南岛好好发展起来,是很了不起的。”


正是这段谈话,第一次向世人透露了建设海南大特区的宏伟战略,也成为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的起源。


出于“中国南大门国防前哨”的特殊身份,曾经的海南长期都是将“加强防卫、巩固海南”的题词作为雷打不动的建岛方针,而这也导致了海南经济发展的滞后,除了拥有全国最大的橡胶生产基地外,海南几乎再无其他像样的产业,财政与居民收入更是少得可怜。


有人戏称:与其叫琼岛,还不如叫“穷岛”。


直到邓公慧眼识珠地洞见到了海南的巨大潜力和美好未来,尤其是在1984年视察完深圳和珠海两个经济特区后,他更加坚定了进一步开放海南岛的决心。终于在1988年4月13日,国家正式通过了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海南由此成为了全国最大也是唯一的省级经济特区。


从国防前哨到开放前沿,从边陲海岛到开发热土,海南完成了华丽转身,步入了发展的新纪元,并即将在未来的30多年里,不断地迎来重大的历史机遇。


二、从自贸区到自贸港

海南自贸港整整谋划了三十年


按照老一届的战略意图就是要把海南推向国际市场,建立社会主义第一个自由贸易区。为此海南省省委1988年、1992年分别两次提出自由贸易港。1993年以后这件事情有没有做下来,后来到了1995、1996、1997年海南成为全国发展倒数第一、第二、第三的省份,陷入了很大的困难。


到2000年前后,提出建立国际旅游岛,到2009年才上升为国家战略。国际旅游岛建设到现在明显存在着具体优惠政策和整个开放模式的矛盾,所以按照领导人2013年讲话精神,海南重新在探索,所以2018年又提出来关于如何以最大的开放办更大的经济特区,关于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20条建议,经历了30年,这件事情终于宣布落地。


2018年4月,《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明确以现有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内容为主体,结合海南特点,建设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为海南岛全岛;两年后的2020年6月1日,中央又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将海南的“自贸区”头衔升级为“自贸港”。


究其原因,在于国内外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自2016年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以来,美国民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势力呈现抬头趋势,世界经济环境变得日益复杂而微妙。另一方面,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我国正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双边贸易和区域贸易不断发展,尤其与东盟合作领域不断扩大,经贸联系日益紧密。作为全球化受益者和推动者,我国需要设立开放度更大的自由贸易区,以积累单边、双边、多边与区域开放与合作的经验,最终为中国参与国际经贸新规则制定以及应对国际经贸格局变化新挑战提供经验与支撑。


地处南海的海南,是联通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战略要道,也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支点,在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上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另外,博鳌亚洲论坛每年在海南举行,作为国际组织峰会的举办地,海南在国际化形象不断提高的同时,也为自身的进一步开放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海南自贸区(港)的建立,可谓是历史级的重大决策。值得注意的是,从海南自贸区到海南自贸港,一字之差,含义却全然不同。


从学术角度看,自贸港相当于自贸区的升级版,是开放程度更高的自贸区。在自贸港内,海关一线真正放开,货物可自由流动,取消或最大程度简化入港货物的贸易管制措施,简化申报手续方便国际贸易船只出入港、装卸、储存与过境中转。


显然,自贸港应比自贸区有更高的标杆意义和更丰富的内涵。从自贸区跃迁到自贸港,希望的不仅是自贸港能获得更多的国际离岸贸易和服务,更期待的是被国际业务激活的广大内地相关产业集群,体现的则是更全面、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而构建中国特色的自贸港,是新形势下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主动对接国际贸易与投资新规则的重要抓手。对于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以及促进开放型经济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有效促进我国对外自由贸易发展以及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同样影响深远。


于海南自贸港而言,有四方面使命等待着它去完成:


第一,深化改革开放,探索新时期的新路径,要当好新时期改革开放的尖兵,履行探路开路的责任,并为全面推开树立榜样、提供经验;

第二,探索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模式,依托海南现有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同时,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第三,探索将经济跨越发展和生态保护提升有机结合、相互支撑的新模式,力求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快经济发展,进而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表率;

第四,探索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加强合作与联动等。


根据这样一个发展要求,国家确立海南自由贸易区(港)的发展分三步走:

第一,到2020年,在和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的同时,要求自由贸易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国际化开放程度明显提升。

第二,到2025年,自由贸易港的制度体系和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国际化的营商程度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第三步,到2035年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自由贸易港的制度体系、政策体系。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跻身全球前列。


这样的要求是和国家大战略结合在一起的,为什么到2035年海南要基本建成自由贸易港,这是和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大目标融合在一起的。




相关阅读:

海南自贸港:税收营商环境应更具活力


作者: 繁星追梦    时间: 2021-4-1 17:49

重要文件及法律: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解读



相关政策汇总:

一、税收政策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2020年6月23日)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配套政策】

- 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0〕41号)(2020年8月26日)已废止

- 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2020年12月15日)已废止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31号)(2022年9月18日)

-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财支财〔2022〕1211号)(2022年12月29日)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2020年6月23日)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配套政策】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发改地区规〔2021〕120号)(2021年1月27日)已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2020年7月31日)

- 国家税务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2021年3月5日)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21〕14号)(2021年3月18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2020年7月1日)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5号)(2022年9月27日)

-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界定指引》的通知(琼发改产业〔2022〕885号)(2022年11月7日)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琼税发〔2022〕102号)(2022年12月7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发改区域规〔2024〕227号)(2024年2月23日)


3.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20年9月3日)

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境内建造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配套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2020年12月2日)


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2020年11月11日)

对包括椰子等农产品、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导纤维预制棒等原辅料,以及飞机、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维修零部件共169项8位税目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

- 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121号)(2020年11月30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9号)(2021年12月21日)


5.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2020年12月25日)

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内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

- 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号)(2021年1月5日)

- 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20〕60号)(2020年12月30日)

-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企业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2月8日)

-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21年7月26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 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2023年8月15日)


6.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号)(2021年1月5日)

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启运地口岸(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经停港),自海南洋浦港区(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在启运港(经停港)出口退税(所退税种为增值税)。


7.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外贸同船运输境内船舶加注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号)(2021年2月26日)

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不含税油(上述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70号)(2021年12月16日)


8.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2021年3月4日)

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

-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相关产品范围的通知》(2021年3月10日)

- 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3号)(2021年3月4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2022年2月14号)


9.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2020年6月29日)

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不限次;扩大免税商品种类,增加电子消费产品等7类消费者青睐商品;仅限定化妆品(30件)、手机(4部)和酒类(合计不超过1500毫升)商品的单次购买数量;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配套政策】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2021年2月2日)

-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3号)(2021年2月3日)

-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2020年7月6日)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2020年9月29日)

- 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经营主体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7月10日)

- 海口海关《关于对海南离岛免税进口食品化妆品实施特定附条件放行监管创新模式的公告》(2020年10月9日)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商品溯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40号)(2021年8月3日)


10.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32号)(2021年4月26日)

对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规定上限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1.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署税函〔2021〕131号)(2021年7月8日)

在特定区域(目前为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有进口料件或者含有进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出区内销的,免征进口关税。

【配套政策】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海关实施暂行办法(2021年7月13日)


1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民航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34号)(2021年7月2日)

全岛封关运作前,允许进出海南岛国内航线航班在岛内国家正式对外开放航空口岸加注保税航油,对其加注的保税航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



二、人才政策

1.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2020-2024年试行)》(琼府〔2020〕43号)(2020年9月16日)

2.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0〕44号)(2020年9月21日)

【配套政策】

- 省委人才发展局等部门《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目录清单(2020)》《海南自由贸易港认可境外职业资格目录清单(2020)》(2020年9月22日)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2021年10月8日)

- 海南海事局关于允许外籍人员参加全国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公告2021年第1号)(2021年9月26日)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琼办发〔2020〕53号)(2020年9月23日)

【配套政策】

- 省委人才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2020年9月23日)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琼市监规[2020] 8号)(2020年9月27日)


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海南自由贸易港聘任境外人员担任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管理规定(试行)》(2021年2月27日)


5.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人才服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2020年9月21日)


6.省委人才发展局等部门《吸引留住高校毕业生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若干政策措施》(琼人社发〔2020〕119号)(2020年6月19日)


7.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创业创新人才落户工作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5号)(2021年7月5日)


8.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拍卖师职业资格考试指引(试行)》的通知(2022年7月19日)


9.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 《海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23〕162号)(2023年10月19日)


10.海南自由贸易港全方位引进培养用好人才的若干政策措施(2024年1月9日)

【配套政策】海南省支持人才发展“授权松绑”清单 (2024)(2024年3月18日)



三、贸易政策

1.商务部等20部门《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58号)(2021年4月19日)

聚焦货物贸易自由便利和服务贸易自由便利两大方面,明确了28项政策措施。比如,在洋浦保税港区内先行试点经“一线”进出口原油和成品油,不实行企业资格和数量管理,进口食糖不纳入关税配额总量管理,进出“二线”按现行规定管理。允许外国机构独立举办除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外的涉外经济技术展等。


2.商务部《海南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商资发2021年第64号)(2021年4月21日)


3.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2020年6月3日)

【配套政策】

海关总署《关于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9号)(2020年9月20日)


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94号)(2021年10月9日)


5.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商务部令2021年第3号)(2021年7月23日)

【配套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21〕43号)(2021年8月27日)


6.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3〕9号)(2023年6月29日)



四、投资政策

1.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1〕479号)(2021年4月7日)

《特别措施》紧密围绕全国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特别提出一批放宽市场准入的特别措施:在国内其他地区有条件准入的,在海南可以无条件准入;在国内其他地区禁止准入的,在海南可以有条件甚至无条件准入。

《特别措施》推出了五大领域22条创新性政策举措,包括支持海南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支持国内知名高校在海南建立国际学院、优化海南商业航天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放宽海南种业市场准入、支持海南统一布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

【配套政策】

-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2022年12月2日)

- 海南自由贸易港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失信惩戒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23年12月29日)


2.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版海南自贸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共27条,与2020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33条、30条相比进一步缩减,还有一些条目比以前开放的力度更大。


3.商务部《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7月23日)


4.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21〕111号)(2021年1月27日)


5.省政府《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琼府〔2020〕25号)(2020年4月10日)

【配套政策】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47号)(2020年8月11日)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9〕103号)(2020年8月28日)


6.省政府办公厅《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新政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函〔2021〕170号)(2021年5月10日)


7.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过程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1〕4号)(2021年1月30日)

【配套政策】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20年7月23日)


8.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2号)(2022年10月26日)


9.教育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 》的通知教政法〔2023〕5号)(2023年3月22日)


10.海南省人民政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22〕39号)(2022年11月25日)


11.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商投规[2023]6号)(2023年3月15日)



五、金融政策

1.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银发〔2021〕84号)(2021年3月30日)

从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等六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例如,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就业的境外个人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按实需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房地产,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购房给予汇兑便利等。

【配套政策】

- 省政府《关于印发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琼府〔2021〕15号)(2021年4月8日)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319号)(2021年8月30日)


2.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琼银发〔2024〕32号)(2024年4月3日)


3.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六部门共同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的实施意见》琼银发〔2023〕91号)(2023年10月20日)


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外汇创新业务政策的通知》(琼汇发[2020]1号)(2020年2月18日)


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6月19日)


6.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试点管理办法》(琼汇发〔2020〕21号)(2020年11月26日)

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


7.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琼金监函 [2020] 186号)(2020年10月10日)


8.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支持海南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管理的通知》(琼汇发〔2020〕22号)(2020年12月1日)


9.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非居民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易场所特定品种交易管理试行规定》(琼金监[2021]1号)(2021年1月4日)


10.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海南省关于支持洋浦保税港区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工作措施》(琼金监〔2021〕10号)(2021年1月18日)


11.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2022年1月27日)


12.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琼金监﹝2021﹞37号)(2021年4月8日)


13.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等部门 《关于金融支持海南自贸港重点园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1年6月)


1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2年版)》的通知(2022年7月8日)已废止



六、运输政策

1.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国函〔2022〕42号)(2022年5月5日)


2.中国民用航空局《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实施方案》(2020年6月3日)

在现有航权安排之外,鼓励并支持指定的外国空运企业在海南省具有国际航空运输口岸的地点经营第三、四、五航权以及试点经营第七航权的定期国际客运和/或货运航班,第七航权航班每条航线客、货总班次最高每周分别为7班。


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南进出境游艇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80号)(2020年7月9日)

对海南自驾游进境游艇,游艇所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免于为游艇向海关提供担保。


4.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南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2020年9月10日)

对海南自驾游进境游艇,游艇所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免于为游艇向海关提供担保。


5.交通运输部关于海南省开展环岛旅游公路创新发展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交规划函〔2021〕226号)(2021年6月7日)


6.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推进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落地实施的通知交水函〔2023〕36号)(2023年2月6日)


7.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经营管理 办法》的通知琼府〔2021〕30号)(2021年9月17日)


8.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21〕32号)(2021年7月12日)


9.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籍邮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47号)(2021年9月11日)


1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入级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49号)(2021年9月28日)


1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23〕27号)(2023年10月19日)


12.海南海事局《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程序规定》(琼海船舶〔202017)(2020年11月3日)


1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通航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4〕3号)(2024年3月1日)


1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低慢小”航空器活动区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24〕15号)(2024年5月16日)


15.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 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4〕24号)(2024年7月22日)



七、产业政策

1.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智慧海南总体方案(2020-2025年)》(2020年8月14日)


2.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能源综合改革方案》(2020年8月14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发改区域规〔2024〕227号)(2024年2月23日)


4.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发〔2020〕14号)(2020年11月2日)


5.省政府《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2020〕50号)(2020年10月24日)

【配套政策】

-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1〕3号)(2021年6月29日)

-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海南省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细则》的通知琼科规〔2021〕5号)(2021年8月12日)

-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细则》的通知琼科规〔2021〕6号)(2021年8月14日)

-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21〕233号)(2021年9月3日)


6.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22〕10号)(2022年2月26日)


7.省政府办公厅《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琼府办函〔2020〕207号)(2020年7月31日)


8.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琼府办函〔2021〕86号)(2021年3月26日)


9.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琼府办〔2021〕24号


1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特区建设方案(2021—2025)>的通知》(2021年8月31日)


1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61号)(2021年11月18日)


1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推进数字疗法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46号)(2022年9月29日)


13.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关于加快区块链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琼工信信产〔2020〕89号)(2020年5月9日)


14.省教育厅《引进知名高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琼教规〔2020〕9号)(2020年6月9日)


15.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海南省关于支持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意见》(琼科〔2021〕4号)(2021年1月6日)


16.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1〕7号)(2021年8月17日)


17.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1〕7号)(2021年8月17日)


18.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科规〔2021〕8号)(2021年9月3日)


19.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9月19日)


20.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1〕10号)(2021年9月22日)


21.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的通知琼科〔2021〕250号)(2021年9月24日)


22.海南省工信厅《海南国际设计岛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9月27日)已废止

【配套政策】省工信厅《海南国际设计岛产业发展规划》(2022年6月10日)


23.海南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的通知琼信组办〔2021〕14号)(2021年9月30日)


2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海南跨境电商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11月19日)


25.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先进装备制造首台套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工信规〔2022〕2号)(2022年4月26日)


26.海南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创新药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年1月2日)


27.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质量发展海洋经济推进建设海洋强省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琼办发〔2024〕40号)(2024年8月12日)



八、园区政策

1.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2020年4月2日)


2.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4号公告)(2020年6月16日)

【配套政策】

- 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器械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2号)(2022年11月30日)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23〕16号)(2023年3月25日)

-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器械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前置沟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4月25日)

- 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带离使用管理办法琼药监注产〔2022〕177号)(2022年6月24日)

-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口海关关于进一步优化监管服务支持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琼药监〔2021〕70号)(2021年9月15日)

- 省政府办公厅《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制度集成创新改革方案》(琼府办〔2020〕33号)(2020年9月1日)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带离先行区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药监综〔2020〕3号)(2020年3月27日)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带离先行区使用申报指南》(琼药监综〔2020〕6号)(2020年4月27日)


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六个园区推广适用“三园”特别极简审批的决定》(2020年7月31日)

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推广适用“三园”特别极简审批。


4.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0号公告)(2020年12月2日)


5.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江东新区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2020年12月30日)


6.省政府《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3号)(2020年9月17日)


7.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中央商务区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2023年9月19日)


8.省政府《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2020年8月28日)已废止


9.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修订)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2023年7月11日)


10.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修订)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2023年7月11日)


1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0〕39号)(2020年12月13日)


12.海南省省级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园区实行“飞地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琼发改产业〔2022〕196号)(2022年3月10日)


13.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2021年12月30日)


14.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22年3月25日)


15.海南自由贸易港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条例(2023年11月24日)



九、优化营商环境

1.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海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应用管理实施办法》(琼府办〔2020〕34号)(2020年9月1日)


2.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海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琼府办函〔2020〕394号)(2020年12月31日)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16号)(2023年5月23日)


4.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琼市监规[2020] 4号)(2020年6月8日)


5.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琼市监规〔2020〕 7号)(2020年9月3日)


6.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琼发改财金〔2022〕801号)(2022年9月29日)



十、法规规章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20年12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1号)(2021年1月8日)


-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2020年1月8日)


-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2020年6月16日)


-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2020年7月31日)


-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64号公告)(2020年9月3日)

【配套政策】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2020年12月2日)


- 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1号)(2020年12月2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21年11月19日)



十一、其他政策

-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国函〔2020〕88号)(2020年6月28日)


- 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调整实施有关规章规定的公告》(交法规〔2020〕11号)(2020年9月14日)


- 省委《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2020年11月24日)


- 省政府《海南省实施国务院授权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琼府〔2020〕54号)(2020年11月24日)


- 省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用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2020年7月10日)


- 省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7号)(2021年3月6日)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产业用地先租后让管理实施细则》(琼自然资规〔2020〕13号)(2020年11月30日)



作者: 繁星追梦    时间: 2021-4-1 18:49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享受优惠主体

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法人机构);

2.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二级分支机构(非法人机构);

3.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四)享受减免要素

注册地、实质性运营、鼓励类产业企业

1.注册地:海南自由贸易港。


2.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

对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在自贸港应同时具备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四要素,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这意味着对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只要上述四要素中任意一项不在自贸港,就不属于实质性运营。“简单说就是,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需要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素才可被认定实质性运营,之后才可以享受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如果要素不全,则不属于实质性经营的企业,按照规定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3.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五)跨地区汇总纳税

1.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2.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3. 对于总分机构因享受优惠政策而适用不同税率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具体为:先按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分配,然后不同税率地区分别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再按规定对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配。


(六)如何享受该项优惠

1.优惠办理方式:采取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2.优惠享受时间: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自行申报享受,并按文件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相关文件发布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3.申报表填写:在预缴申报时,通过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附表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的第28.2行“2.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可享受优惠。


(七)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2.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政策二:三大产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享受优惠主体

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企业;

2.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现代服务企业;

3.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四)享受减免条件

1.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包括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五)新增投资的方式

1.在境外新设分支机构;

2.境外投资新设企业;

3.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

4.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六)境外所得的范围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新设分支机构”是指企业于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境外新设的分支机构。

2.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假定在海南自贸港符合条件的A公司对境外公司增资,持股比例由20%增加到30%,分回股息30万元,则与新增投资对应的股息仅为10万元。


(七)如何享受该项优惠

1.优惠办理方式:采取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2.优惠享受时间: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并按文件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八)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政策三: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一)政策内容: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二)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享受优惠的主体

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法人机构);

2.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二级分支机构(非法人机构);

3.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四)资产的具体概念

1.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该项优惠政策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五)购置资产的形式

该项优惠政策所称的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自行开发三种形式;不包括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其他形式。


(六)加速折旧和摊销方法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方法的,对其新购置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摊销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七)如何享受该项优惠

1.优惠办理方式:采取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2.优惠享受时间: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并按文件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相关文件发布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3.申报表填写:在预缴申报时,通过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附表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第4、5行和第9、10行相应的栏次即可享受优惠。


(八)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有关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说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情况说明)。

2.有关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作者: 繁星追梦    时间: 2021-4-2 19:15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一)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享受优惠主体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三)高端人才及紧缺人才适用条件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须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高端人才范围

在符合适用条件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五)紧缺人才范围

在符合适用条件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产业和热带高效农业种业、医疗、教育、体育、电信、互联网、文化、维修、金融、航运等重点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2.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

3.符合《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相关标准的外国人才;

4.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

5.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个人所得

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

1.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2.经营所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

3.省认定人才补贴性所得。


(七)如何享受该项优惠

办理时间: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办理渠道: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税服务厅办理。




优惠政策一定比现行个所税政策优惠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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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只有超过一定限额,才能真正享受该项税收政策带来的优惠。经测算,纳税人要真正享受到上述税收优惠,则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至少约为31.9万元人民币,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至少约为21万元人民币。若纳税人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上述金额,则实际税负低于15%。


举个例子

假设刘先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符合高端紧缺人才认定标准。2020年经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扣除费用、专项扣除等扣除项目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按现行综合所得税率计算应缴纳个税=50×30%-5.292=9.708万元

按海南个税优惠政策,刘先生缴纳个税上限=50×15%=7.5万元。


提示: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作者: 繁星追梦    时间: 2021-4-6 16:44
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通俗“打开方式”

“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是自由贸易港的主要特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以来,各界对总体方案赋予海南的特殊税收政策纷纷点赞。“零关税”有啥好处?最高15%的个税税率“牛”在哪里?企业在海南创业有啥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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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关税”:1亿元进口游乐设施可省1300多万元

一般来说,我国进口货物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南自贸港实施的“零关税”政策,要将这三种税全部免掉。在具体实施上,以2025年前实现的全岛封关为节点分两步走。


全岛封关运作前,有四类商品通过“一负三正”的清单管理,率先实施“零关税”,包括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企业生产原辅料和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进口这些商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全岛封关运作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外允许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届时实行简化税制,进口环节免征相关税种。这就是海南自贸港 “零关税”的“最终模样”。


“零关税”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据测算,实施“零关税”后,如某企业进口1亿元的游乐设施,可以省1300多万元;原来需要1000万元才能买到的进口游艇,现在可以省掉约380万元。


对老百姓来说,“零关税”也少不了好处。海南本地人可依照清单免税购买进口日用消费品;内地人到海南可享受离岛免税政策,免税额10万元不限次数。此外,在国家级展会期间,境外展品销售享受减免税,消费者不出海南就可以买到全球物美价廉的商品。


“零关税、离岛免税等政策有望助力加工业发展,同时打造美食之都和购物天堂等等。”海南省国资委主任马咏华说,“以前人们是去海南旅游顺便购物,现在是去海南购物顺便旅游,以后可能是去海南吃美食,顺便购物和旅游。”


个税优惠:百万年薪比内地少缴约8万元个税

世界各个自由港个税税率都很低,如香港薪俸税税率最高为17%,新加坡个税税率最高为22%。在这方面,海南优惠力度更大。


在海南,如果是高端紧缺型人才,那在全岛封关前就可以享受最高15%的个税税率。如果普通人才,那在封关运作后,只要是每年在海南累计居住满183天,在海南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都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税。


作为对比,内地个税实行七档税率,最高为45%。可别小看这其中差异,在海南自贸港工作年薪达到42.5万元以上的,都可以比内地少缴税;如果年薪为100万元,每年可以少缴约8万元个税。


有人说,上海临港新片区、粤港澳大湾区也有相关政策,但和海南比有很大不同。这些地方虽也提出最高15%的个税税率,但超出部分是由地方政府补贴,且政策只适用于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一个是‘地方粮票’,一个是‘国家粮票’;一个只针对境外人才,一个针对所有人才。”马咏华说。


那在未来的海南,谁才算是人才?标准将主要体现薪酬水平上。按照方案要求,海南将完善国际人才评价机制,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评估人力资源类别,建立市场导向的人才机制。专家认为,在优惠的个税政策吸引下,将会有越来越多以薪酬为主要标准认定的各行业能手,如企业高管、技术能人、网红主播等人士到海南工作创业。


企业所得税:多数产业企业都将减按15%征收

“布局要早,动作要快。”近日,来自上海的谷先生在海南考察一圈后,毫不犹豫在海口注册了一家投资咨询公司。“海南自贸港必将吸引大量企业进驻,我们要抢占先机,以服务这些企业为目标尽快布局。”


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海南自贸港向全球企业抛出的政策礼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今年1月1日起即可享受相关政策。


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有哪些?海南多位官员表示,尽管目前完整目录还未出台,但基本可以确定是在国家现有产业目录(2019年本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821条鼓励类项目)基础上,新增100多项。“也就是说,除了房地产、污染型产业等少数产业外,大多数产业企业都能享受优惠政策。”一位官员表示。


低税率省下的都是真金白银,如今,政策“虹吸效应”正持续释放。据国家发改委7月17日发布的数据显示,6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方案出台以来,海南全省新增登记注册市场主体2.28万户,同比增长62%,其中企业增长151%,法国电力、携程集团、深交所等一批知名企业和机构到海南投资布局。


专家指出,海南自贸港的税收政策优惠是全方位的,无论是关税、个税和企业所得税,还是一些配套税收政策,都力求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如企业资本性支出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在覆盖范围上增加了无形资产,有利于影视文化产业发展。


“包括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内的开放举措,真正意义上把海南推向世界,吸引国际资本聚集。海南自贸港将成为一个开放型经济的新渡口。”海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世杰说。


来源:新华社



作者: 繁星追梦    时间: 2021-4-6 18:12
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如何用?——3则高管个税筹划案例

为了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央给出力度空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这相比现行个税最高45%边际税率来说,优惠力度很大,甚至堪比香港等低税地区,也给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潜在的税务筹划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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