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入级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1〕4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入级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入级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入级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国函〔2020〕88号)和《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国验船公司开展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入级检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述外国验船公司是指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 第三条 海南海事局负责实施对外国验船公司开展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入级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国验船公司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入级检验业务。 第五条 外国验船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我国入级检验的相关要求,及其入级规范和相关标准开展检验工作。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提供入级检验服务的,应当秉持安全、公正、诚信、便利的原则。 第七条 外国验船公司应在开展具体的入级检验前,将入级规范及证书格式报海南海事局备案。 外国验船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海南海事局报告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的入级检验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船舶名录、入级检验种类。 外国验船公司撤销入级检验证书时,应及时报告海南海事局。 第八条 海南海事局应当为申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外国验船公司提供工作便利,为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入级检验业务创造良好条件。 第九条 海南海事局可通过远程检查或委托检查等方式,对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入级检验活动开展便捷、智能、高效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海南海事局对外国验船公司的入级检验开展如下监督: (一)外国验船公司资质的有效性情况; (二)我国法规对外国验船公司入级检验活动强制性要求的执行情况; (三)涉及入级检验的举报、投诉事项; (四)依法开展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海南海事局对外国验船公司的监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核查外国验船公司报告的相关信息; (二)检查外国验船公司保证入级检验质量的控制程序、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配合海南海事局开展船舶入级检验监督和调查。 第十三条 海南海事局发现船舶入级检验存在问题的,应当通报实施检验的外国验船公司。其中,涉及以下船舶入级检验重大问题的,同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为应当报废的船舶检验发证的; (二)为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的船舶检验发证的; (三)为未开展检验的船舶发证的。 第十四条 外国验船公司应当对经海南海事局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海南海事局。 涉及入级检验重大问题的,应当将整改情况同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十五条 外国验船公司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入级检验活动的,海南海事局可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海南海事局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船舶检验人员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开展入级检验活动的,海南海事局可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海南海事局将其列入海事不良信用信息,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海南海事局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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