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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 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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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szfwj/202009/868de51dfd084f909a8440ac7c0908be.shtml
发文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文件名: 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
发文日期: 2020-09-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7月13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省长  沈晓明
2020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简称试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简称管理局)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局是在试验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有机关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为管理局局长。管理局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与国际接轨的企业化管理和专业化运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为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试验区的高标准、高质量发展,打造新时代中国教育开放发展新标杆的集中展示窗口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先行区,为中国和海南扩大教育对外开放,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作出重要贡献。具体职责如下:

(一)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具体负责园区规划、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制度创新、企业(机构)服务等工作,承担法定授权和委托的行政审批与管理职能。

(二)引进国内外一流教育资源举办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引进境外高水平理工农医类大学和职业院校独立办学,支持高校发展符合国家战略和海南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学科专业。

(三)协调指导试验区内高校办学,支持高校在教育开放、人事管理、招生制度、人才培养、资源共享等方面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打造更具活力、更有竞争力的办学体制机制。

(四)以区内一流教育资源为依托,推动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国际教育相关产业,增强“造血”能力,建设“产、教、城”融合发展示范区。

(五)创新试验区规划建设管理模式,统筹推进试验区基本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共享设施的运营维护,以及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配套服务。

(六)服务与支持陵水黎族自治县(简称陵水县)经济社会发展,推动试验区与陵水县的深度融合,让陵水百姓有更多获得感。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政府主要通过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对管理局进行领导。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问题决策和统筹协调,管理局负责执行落实,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办公会为管理局决策机构。管理局加挂“海南陵水国际联合学院”牌子,按“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方式运行管理。

第五条 设立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试验区开发建设和市场化投融资的平台公司,具体承担区内土地一级开发、资金融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运营管理等。管理局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下放和委托。依照法定程序,管理局承接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陵水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下放或委托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能。试验区内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实施“特别极简审批”。

第七条 与陵水县的事权划分。管理局主要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陵水县予以配合;陵水县主要履行社会管理和管理局无法履行的其他职能,具体包括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社会稳定、生态环保、公共安全、民生保障以及拆迁安置等,管理局配合。

第四章 人员配备和人事管理

第八条 班子配备。管理局设局长1名(由省教育厅厅长兼任),副局长3名(其中1名由陵水县县长兼任),总教务长1名(技术类特聘岗位,属班子成员);另外2名副局长和总教务长由局长提名,省政府批复同意后由管理局任命,实行合同制聘任。

第九条 管理局享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市场化为主、多种用人方式并存的用人机制。实行岗位员额管理,暂定授薪岗位员额50名,未来管理局可根据发展需要增加。

第十条 建立与绩效目标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以岗定薪”的绩效激励制度。除省里选派的兼职领导人员外,在薪酬总额范围内,管理局自主决定人员聘用、岗位设置、薪酬标准。薪酬总额以核定岗位员额为基础,在五年过渡期内,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省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2倍核定,超过2倍部分由管理局通过企业化运营方式解决。

第五章 财政和投融资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局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承接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五年过渡期内,以剔除试验区土地增值税契税后试验区税收收入省级分享部分,由省财政安排预算用于支持试验区开发建设等。重点项目土地出让金在扣除成本和国家法定计提专项资金后,采取一事一议、集体决策方式进行配置,用于项目建设。省财政按省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2倍和省级三类一档公用经费标准核定管理局运转补助经费。财政补助资金列入省教育厅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与陵水县的利益共享机制。试验区税收、土地出让金的县区留存部分,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成共享,具体比例经双方协商后,报领导小组确认。在省对陵水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各项考核中,将试验区的发展成果纳入陵水县统计,试验区招商工作成果也统计到省对陵水县的年度招商工作考核中。

第十三条 在试验区内各投资主体开发形成的国有资产,可以由相关投资主体委托管理局负责统筹运营管理和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试验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投入,原则上通过各级财政性资金予以保障,具体结合财力状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按省相关决定执行。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试验区基本建设,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试验区平台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市场化、多元化融资、运营。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省政府按年度对管理局运营绩效进行考核。管理局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重大事项、财务预决算等情况,接受省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省直相关部门可根据试验区开发建设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和综合设置的原则,依规定程序在试验区设立派驻机构,负责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试验区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置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等业界协商共治平台和咨询机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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