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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7号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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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1 17: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szfwj/202103/55f304b9ebaf49cf84a94fd023b3396e.shtml
发文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7号
文件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发文日期: 2021-03-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8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冯飞
2021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44项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目录附后)。对调整实施的各项行政管理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其中,对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项,委托机关应刻制并授权承接机关使用审批印章。承接机关应当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部署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原实施机关应当适时对调整实施事项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评估施行效果不好的,及时收回委托或者下放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管理事项目录(44项)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委托实施的省级用地行政审批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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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1-6-11 17: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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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委托实施的省级用地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原实施机关
承接机关
调整方式
实施期限
备注
1
土地征收(“五网”基础设施用地、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第1款、第四十六条第2款
省政府
各市县政府
委托
3年
跨市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授权给省政府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不属于此委托范围。
2
农用地转用(“五网”基础设施用地、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3款,第四十六条第2、3款,第四十八条第4款,第六十二条第4款
省政府
各市县政府
委托
3年
跨市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授权给省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不属于此委托范围。
3
林地征(占)用(“五网”基础设施用地、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委托
3年
4
省重要规划控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批(涉及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历史遗留问题项目)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规划控制区规划管理的决定》(2018年4月3日)第四条第1款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部门
委托
3年
5
市县总体规划调整审批(“五网”基础设施和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农村村民宅基地)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2018年4月3日)第四条第1款,第五条;
《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7月5日)第十二条第3款,第十三条第1款
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各市县政府
委托
3年
跨市县项目不属于此委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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