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夏微凉 于 2020-3-26 15:38 编辑
二、《公告》制定的内容 本公告分地域规范、统一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琅岐经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地方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公告》执行期限 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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