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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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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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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303/t285330.html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22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发文日期: 2002-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22号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在确有需要时,或将有关工模具、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保证金或保函后办理出区手续。委托加工的货物按期返回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在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后,应及时退还保证金。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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