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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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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晋地税农发[1999]2号 |
文件名: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晋地税农发[1999]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陆县地税局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9-02-0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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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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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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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陆县地税局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农发[1999]2号
全文有效
平陆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转让房地产征收契税有关政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划拨土地再转让,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据此,你县国企罐头厂所属冷库拍卖转让,应按县政府土地部门核定补交收益金52万元计算缴纳契税。
二、土地、房屋公开拍卖后,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新业主,应按照土地、房屋的拍卖成交价,计算缴纳契税。
三、拍卖设备所得的收入,不征收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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