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知《国税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3]9号
状态: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税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20号 )转发给你们,请阅知。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