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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3]9号 关于转知《国税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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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309/t28540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进[2003]9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3]9号 关于转知《国税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知《国税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3]9号

状态: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税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20号 )转发给你们,请阅知。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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