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38
  • Tax100会员 28027
查看: 519|回复: 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3]1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24 11: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312/t28545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进[2003]19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3]1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5-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3]19号

状态: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辅导及布置工作,督促各出口企业严格按照《出口退税子系统操作指南》(公布于上海财税网站,网址:http://www.csj.sh.gov.cn“咨询服务频道---便民服务信息”)要求,正确使用出口退税子系统上网办理单证确认提交。税务机关必须对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严格进行审核、核对后,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审批。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正式启用后,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按出口报关单“退税联”中的“出口日期”栏注明日期填报出口日期,以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数据信息中的出口日期一致。
  特此通知。
  附:《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