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099
  • Tax100会员 33091
查看: 332|回复: 0

税收优惠政策 八、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6-24 11: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5589
发文单位: 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税收优惠政策 八、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发文日期: 2019-06-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税收优惠政策
八、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1.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2.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2月2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