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3.《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222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