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五、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9月20日起。财税〔2018〕95号文发布前发生的养老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符合财税〔2018〕95号文规定且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按财税〔2018〕95号文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