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适用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1.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2)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