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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提供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1.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2.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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