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五十、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从2019年2月2日起,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营改增试点期间。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