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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4]46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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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409/t28551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进[2004]46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4]46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46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4〕1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4]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二00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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