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98
  • Tax100会员 33422
查看: 500|回复: 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4]5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24 10: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410/t28552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进[2004]54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4]5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9-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54号

状态: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3〕81号)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在外高桥港区内划出1.03平方公里土地进行封闭围网,作为外高桥保税区的物流园区(以下简称保税物流园区)。现将保税物流园区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保税物流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
二、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及委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报关出口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区外企业的退(免)税申请后,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80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
四、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出口货物及委托加工货物,其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办法比照国税发〔2000〕155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保税物流园区经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封关运作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