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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4]69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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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501/t28556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进[2004]69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4]69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6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0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4]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3%提高到17%的IT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动通讯基地站、以太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手持(车载)无线电话、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系统形式的微型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显示器、硬盘驱动器、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设备、其他存储部件、数控机床(具体产品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O04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部分IT产品出口退税率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提高部分IT产品出口退税率目录

商品名称  

税号

出口退税率

集成电路

85421000,85422111,85422119,85422121,85422129,
85422191,85422199,85422900,85426000,85427010,
85427090,85429000

17%

分立器件

85411000,85412100,85412900,85413000,85414000,
85415000,85416000,85419000

移动通讯设备及终端

85252092[移动通讯基地站]
85175032[以太网络交换机]
84718020[路由器]
85252022[手持(车载)无线电话]
计算机及外设

84714140[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4940[系统形式的微型机]
84716011[液晶显示器]
84716012[阴极射线显示器]
84717010[硬盘驱动器]
84714190[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7090[其他存储部件]
数控机床

84612010,84612020,84613000,84614010,84614090,
84615000,84619011,84619019,84619090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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