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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堆止日期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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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803/t28556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143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堆止日期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堆止日期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430号

状态:失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2003年度特殊退税截止日期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的截止日期,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132号)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凡销货方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应作为2003年底前的累计欠退(免)税款处理。
二、对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以前申报的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三、对出口企业未在2004年3月31日前申报的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退税申报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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