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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 中共山西省委员会组织部 ,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山西省人事厅 , 山西省财政厅 , 山西省教育厅 ,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山西省建设厅 ,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晋军转联字[2003]3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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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 中共山西省委员会组织部 ,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山西省人事厅 , 山西省财政厅 , 山西省教育厅 ,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山西省建设厅 ,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编号: 晋军转联字[2003]3号
文件名: 山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 中共山西省委员会组织部 ,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山西省人事厅 , 山西省财政厅 , 山西省教育厅 ,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山西省建设厅 ,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晋军转联字[2003]3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2-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 中共山西省委员会组织部 ,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山西省人事厅 , 山西省财政厅 , 山西省教育厅 ,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山西省建设厅 ,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军转联字[2003]3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lt;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gt;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军转联字[2003]3号
  全文有效
  2003.12.05
  各市党委、政府、省直各部门:
  现将《山西省贯彻〈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人事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
  山西省贯彻《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十三部门下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山西实际,现就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具体接收安置政策及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报到通知后,应按时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报到,履行有关手续。各市要将接收报到情况,及时报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组织关系,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转至户口所在地街道和乡镇党组织。街道、乡镇党组织要加强管理,及时接收并将他们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党小组,保证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活动,按时交纳党费,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要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工作人员和所需经费按照国转联〔2003〕2号文件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进行年度注册和就业登记。从转业的次年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本人持身份证于每年10月底前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各市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注册情况报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对无故不注册者,经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批准,暂停发放其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必须及时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履行登记。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要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登记、查阅、检查和交接等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其档案转入该录用单位。
  二、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问题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采取统一发放的办法,由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按规定拨付。退役金的发放实行季报制,各市按要求申报下季度退役金发放计划(遇退役金调整时及时申报),经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审核后送交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复核后,划拨到代发银行,并于每月10日前划入军队转业干部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退役金的停发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各市上报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手续,并注明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
  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要通过预算审核、年终决算、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措施,对退役金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的情况,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次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问题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省直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晋政办发〔2002〕28号)的规定,统一参加省直管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自主择业军转管理部门通过银行在发放退役金时代扣缴纳。安置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帐户。其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又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负责所需医疗保障经费的核定、统计、预(决)算,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划拨所需经费。
  五、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问题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依法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费之日算起。
  六、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优惠政策的问题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当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依据《山西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有关税收的管理办法》(晋军转联字〔2003〕2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法〔2003〕27号﹚执行。
  七、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问题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意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要结合我省实际,加强针对性,实用性。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并制定就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和本人特长及培训意向,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了解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了解改革发展的形势,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情况,掌握市场就业所需专业知识技能,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经费,财政部门按不低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标准予以补助。
  八、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问题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工作,主要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招聘洽谈、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等协助就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九、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问题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由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经代发银行划拨个人。抚恤金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十、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的职责问题
  根据晋编字〔2001〕46号文件精神,我省成立山西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各市要按照中央关于抓紧构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设立安置管理工作机构的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检查等发放管理工作。
  (二)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三)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四)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五)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六)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各市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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