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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晋财预字[1998]30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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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晋财预字[1998]30号
文件名: 山西省财政厅 晋财预字[1998]30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3-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8]30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8]3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0号)《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其增值税的返还主管国税机关一定严格按“即征即退”规定执行,既不能不征不退,也不能只征不退。对1998年以前形成的已征未退税款,在1998年6月底前必须如数退给企业。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仍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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