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8]30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8]3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0号)《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其增值税的返还主管国税机关一定严格按“即征即退”规定执行,既不能不征不退,也不能只征不退。对1998年以前形成的已征未退税款,在1998年6月底前必须如数退给企业。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仍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