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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5]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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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504/t285585.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5]5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5]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3-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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