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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九十三、普惠性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9年1月1日起。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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