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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九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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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0: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5693
发文单位: 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税收优惠政策 九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
发文日期: 2019-06-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税收优惠政策
九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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