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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5]1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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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704/t28558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进[2005]1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5]1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1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5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四月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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