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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九十八、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1.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2.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1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
3.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4.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 )。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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