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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一百、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2年9月12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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