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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一百零三、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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