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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5]3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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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505/t28560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进[2005]30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5]3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5-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30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对税则号7208、7209、7210、72ll、7212、7213、7214、7215、7216、7217、7219、7220、7221、7222、7223、7225、7226、7227、7228、7229项下的钢材,出口退税率下调为11%。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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