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392
  • Tax100会员 33793
查看: 725|回复: 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5]3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24 10: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506/t28560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进[2005]3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5]3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3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财税[2005]9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税[200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了部分木材产品的出口退税,其中包括海关商品代码的头四位“4409”章节项下的木材、木地板。由于当时竹地板没有单独的商品代码,与木地板一同归入“4409”章节中,使出口竹地板不能取得出口退税。2005年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的“4409”章节中增加竹地板商品名称,税则号为“44092011”,将木制地板与竹制地板加以区分。为体现出口退税政策的调节作用,现将多层复合竹地板有关出口退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税号44092011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濒危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0%;
二、对税号4409201l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9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13%。
三、上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