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城建税
(一)政策内容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