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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一、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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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0: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6079
发文单位: 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税收优惠政策 一、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发文日期: 2019-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税收优惠政策
一、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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