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5年1月27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核准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