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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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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612/t285721.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46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5-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6]46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现将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见附件)下达给你们。
请你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及核销手续。为防止骗税问题的发生,各地国家税务局在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及其审核手续时,对出口的境内外差价较大的名优卷烟,尤其要注意加强审核、审批管理。对出口卷烟单证不齐或与相关电子信息比对有误的,一律不得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已免税款全部予以追缴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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