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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减免退税 晋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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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晋城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增值税减免退税
文件名: 山西省晋城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减免退税 晋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6-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晋城市国家税务局
晋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增值税减免退税

晋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0年6月25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推动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部门工作职责及目标任务分解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晋城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减免退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退税,但不包括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的减免退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增值税税款;免税是指免征增值税某一项目的税款;退税是指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从国库中退还给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款。
第三条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和便利的原则,规范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
第四条 增值税减免退分为报批类减免退和备案类减免。报批类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退税项目;备案类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如果同一纳税人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减免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行。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退税项目和非减免退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退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退税幅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退税。
第二章 报批类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退税,应当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退税。
第八条 报批类减免退税项目申请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残疾人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二)资源综合利用和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复印件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复印件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及复印件
3.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1.国有粮食企业证书及复印件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提供所在县(市)国税、财政和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承担政府储备粮(油)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粮食承储资格证》复印件,县(含)以上人民政府粮(油)收储计划文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动用储备粮(油)正式批文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4.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四)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
1.拥有油权的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粮食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复印件
2.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位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并告知其如何办理。
2、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
3、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在系统中录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2.0),交给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组织专人(2名或2名以上)组成调查组,对申请资料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后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明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并由调查人签名。
市、县两级税务机关应当成立减免退税审批管理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例会,集体对减免退税事项进行讨论、审批。对需上报市局审批的,县级国税机关减免税委员会复审同意后,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市级国税机关审批认定。
第十一条 减免退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二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退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减免退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退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退税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退税审批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退税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纳税人的每项报批类税收优惠的申请首次获得批准后,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权机关的审批决定,及时完成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税收优惠资格、优惠项目等内容的认定、维护工作。
第三章 备案类增值税减免
第十六条 纳税人要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备案的项目外,其他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项目不需要备案:
1、属于个人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2、按次(日)缴纳增值税且未达起征点的个人。
3、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属于减税范围的。
4、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货物处理后取得的收入属于免税的。
第十八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增值税优惠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饲料产品生产
1、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 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二) 高校后勤实体货物销售
1、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 血站供应临床用血
1、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 国务院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批准材料
(四) 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
1、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登记
(五) 代收污水处理费
1、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委托代收证明
(六) 电影拷贝收入
1、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 国务院及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批准材料
(七)下列优惠项目,需提供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自产农业产品
2、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销售
3、销售黄金
4、铁路货车修理及船舶修理劳务
5、边销茶生产销售
6、残疾人用品及劳务
7、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8、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
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
10、经营旧货或旧机动车
11、古旧图书
12、避孕药具
13、民族贸易县县以下(不含县)国有贸易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
14、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销售图书
15、其他备案类优惠项目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进行完整性、合法性核实。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税收优惠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3、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优惠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书面告知中应标明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期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章申报及退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三条 享受增值税退税的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如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相应的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还应提供: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后,应先评估后退税。对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级税务机关应结合税收行政执法考核对纳税人减免事项进行清理检查,加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依据变化的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征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按期申报。
(六)减免税金的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准确。
(七)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减免退税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市、县两级税务机应将减免退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减免退税档案,分纳税人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二)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增值税减免应报市局增值税科备案。
(三)市局定期对县(区)级税务机关减免退税档案进行评查。
(四)市局对县(区)级税务机关减免退税工作进行监督,包括是否按规定的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退税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相关责任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清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已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除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外,还应追缴其已免征、减征和已退还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执行。
(三)税务机关越权减免退税;或者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规定程序核实、审批的;或者调查核实人员调查核实有误造成审批错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晋城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将上报的申请资料按顺序分户装订成A4纸大小的册子。
主管国税机关对上报申请资料中的所有复印件应与原件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每份复印件的右上方填写“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公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
纳税人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减免税项目
减免税类型
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财务核算情况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税源管理部门初审 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税收优惠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日期:
综合业务部门复审 日期:
说明:优惠类型包括:免税、减半征收、即征即退、即征即退50%、先征后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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