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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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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809/t285817.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7]39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3-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钠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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