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81
  • Tax100会员 33465
查看: 683|回复: 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8]12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23 11: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802/t28578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进[2008]12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8]12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8]12号

状态: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
二、边境贸易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