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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9]17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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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904/t28585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进[2009]17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9]17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4-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9]17号

状态: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0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二、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四、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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