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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2017〕15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2017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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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晋政办发〔2017〕155号
文件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2017〕15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2017年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1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2017年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15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2017年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155号
  全文有效
  2017.11.2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2017年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1日
  山西省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2017年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我省服务业大而不强、结构不优等突出问题,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加快转型升级,结合国家《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和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创建现代服务业发展良好环境
  1.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国家对部分外商投资服务行业明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或有股比限制的,按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积极申请争取国家各类服务业改革试点。加快推进主导产业突出、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学规范的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在项目、资金、土地等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3.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相关服务业企业使用国外各类贷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山西银监局)
  4.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全省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基础上,将尽可能多的服务业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涉企证照在我省率先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支持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实践,制定本地“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将更多的服务业涉企证照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总结提炼各地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在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5.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登记制。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对房屋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的申报承诺表,即可办理注册登记。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动漫游戏开发、电子商务、翻译服务、工业设计以及股权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企业,在提交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后,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经信委、省文化厅、省商务厅)
  6.优先给予土地资源配置。中心城市逐步迁出或关闭的工业企业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实行公益类服务业划拨用地政策,医疗、养老、文化、教育、体育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享受政府划拨供地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依法变更用途,转向发展物流、旅
  游、养老、文化、教育、体育等产业。(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简化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对国有文化企业从事文化出口业务的编创、演职、营销人员等,不设出国(境)指标,出国一次审批、全年有效。(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公安厅)
  8.给予税收减免优惠。结合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鼓励扩大服务出口。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服务业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9.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财政厅)
  10.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国家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3A 级以上服务企业,由省财政资金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服务园区,给予一定奖励。通过山西省专利奖,对在技术创新与专利实施中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1.加快推进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将服务业社会主体信用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推动在行政审批、行政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企业实施守信奖励、失信惩戒联动措施。(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12.加大对优秀人才的激励支持。面向我省经济主战场,重点为我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引进急需的具有国际一流、国内顶尖水平的科研创新领军人才及人才团队。对所引进的科研创新领军人才及人才团队,参照各省引进同类人才的高标准给予科研经费、安家费、生活津贴补助。民营企业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同等享受财政“一人一策”的引进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二、推动生产服务加快发展
  (一)信息服务。
  13.鼓励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建设大数据项目,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当月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
  14.对在我省投资新建5亿元以上的数据中心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土地出让收益地方留存部分用于支持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15.鼓励初创大数据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省政府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房租减半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16.对在我省注册成立且总部设在我省的大数据企业,每年按照其注册资本金规模,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1亿元(含)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10亿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17.世界500强、国内电子信息百强以及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我省落户并投资5亿元以上发展大数据业务,竣工验收后投产并正常运行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经认定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18.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具有三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或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运维标准成熟度符合性三级以上的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19.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运行1年以上的省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组织管理单位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对引入优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并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进行电商化改造,形成明确效果,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连续支持3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0.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组织我省企业抱团对接各类知名互联网资源,开展联合营销、品牌推广活动,并取得成效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1.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在担保费率方面给予最大限度支持。同时,对于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22.对牵头制定大数据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23.我省大数据企业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二)科创服务。
  24.研发设计机构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5.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创造力。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取消比例限制。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劳务费开支标准为科研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3000元以内、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以内、中级职称科研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每月1500元以内。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6.众创空间的研发设计服务业企业,其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和小微企业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
  27.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按照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
  28.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29.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等给予支持。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30.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领办创办民营性质的科技服务企业,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31.鼓励国有孵化器实行组织创新和机制创新,支持孵化器及其管理人员对在孵企业持股,采用持股孵化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科技服务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制或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改制,开展市场化经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三)金融服务。
  32.合理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入驻山西,进一步扩大金融网点覆盖面和金融业务规模。加快推进地方金融机构重组和改造,促进农信社改制,推动晋商银行等地方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上市融资等途径不断发展壮大。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合理引进民间资本。(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
  33.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产生的代偿风险给予一定的补助,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普惠金融的原则,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再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34.对在我省新设立(或迁入山西)的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及证券期货类分支机构(含营业部、分公司),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山西证监局、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35.对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我省工商机关注册登记且开展投资业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投资奖励。(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山西证监局、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节能环保服务。
  36.省财政设立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倾斜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采用贴息、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节能环保产业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37.支持开展节能咨询、评估、监测、检验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提供环境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服务。积极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第三方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废弃物管理、回收、再生加工和循环利用的整体解决方案。(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五)商务服务。
  38.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参与调解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39.统筹研究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规定。加强律师劳动权益保障,依法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0.统筹城乡、区域律师资源,加强国资律师事务所建设和保障,在财政等方面给予国资律师事务所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41.对我省企业、商协会自主举办符合我省经济发展需要、促进消费、推动我省结构转型的展会项目及引进国内外重大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大小及社会效应,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提升流通服务发展水平
  (一)现代物流。
  42.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或具备快递服务功能的物流园区及快递企业改扩建的分拨处理场所的服务设施,新增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快递企业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运营1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新增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首次评定为4A、5A级的物流企业、快递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43.省、市人民政府共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全省快递企业逐步配置安全检测设备(X光机),对快递企业配置的安全检测设备(X光机)按每台购买价格的50%给予财政补贴,切实加强寄递渠道安全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
  44.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向条件成熟的市推广国内物流配送先进城市共同配送经验,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45.支持商贸物流园区、仓储企业转型升级,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第三方物流和物流信息平台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二)现代商贸。
  46.利用好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流通业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试点项目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47.推进工商用电同价,允许大型商贸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开展商业用户自主选择执行商业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
  48.支持困难流通企业申请缓缴或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政策要求,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49.进一步扩大零售业对外开放,支持境内外知名零售商到我省投资发展,通过引进资金、技术、管理推动实体零售企业创新转型。鼓励内贸市场培育外贸功能,鼓励具有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优势的外向型企业建立国内营销渠道。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构建海外营销和物流服务网络,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扩大社会服务有效供给
  (一)教育培训服务。
  50.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51.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5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53.鼓励高等院校与经认定的服务业企业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重点培养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养老服务、居民和家庭服务、旅游服务、证券基金期货等专业人才,经教育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养老服务。
  54.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55.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服务主要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56.根据养老产业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支持发债企业发行10年期及以上的长期限企业债券或可续期债券。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山西证监局)
  57.对于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1年的新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1年的经过改造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经过改造开办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58.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
  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59.对社会力量投资分别在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1年以上的,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市级福利金再给予不低于以上标准30%的奖励。(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三)健康服务。
  60.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开办、执业资格等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和其他省直相关部门)
  61.积极落实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将健康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进一步细化对于社会资本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进一步明确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等可以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审核条件和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卫计委、省财政厅)
  62.山西健康产业园纳入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合理确定用地指标,对进入健康产业园区的项目,在土地、水、电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提高居民服务质量
  (一)家政服务。
  63.对个人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从事家庭服务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以及家庭服务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可按每人最高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64.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家政服务企业由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
  (二)房地产服务。
  65.鼓励煤炭、钢铁等企业成立房屋租赁公司,利用其拥有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发展租赁业务。按照《山西省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经信委)
  66.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招用人员岗前培训的,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7.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实有关费用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证监局、省国税局)
  六、培育服务业竞争新优势
  (一)文化服务。
  68.依托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等,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企业开展专利技术交易,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商品化、产业化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文化厅)
  69.对于获得国际和国家级重要奖励的原创精品以及获得国家认定的动漫游戏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评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70.对我省演艺企业获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大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省级评奖(杏花新剧目奖)的原创舞台艺术精品剧目,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省级评奖(杏花新剧目奖)的原创舞台艺术作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我省工艺美术企业获国家级(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金凤凰奖”)、省级(山西省工艺美术“神工杯”)评奖的原创工艺美术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71.对我省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影视作品,从现有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动画影视作品在院线上映或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首播的,按照每分钟二维500元、三维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影视剧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黄金时段及其他时段播出,电影作品分别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电视剧作品分别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电视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首播,给予一次性短片5万元、长片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72.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根据项目水平、贷款规模、贷款年限及其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和年限。贴息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贴息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责任单位:省文化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财政厅)
  73.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74.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省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市、县两级财政可根据实际需要及财力情况,对重大、关键和基础性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投入资金。(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旅游休闲。
  75.建立省级旅游电子商务平台,鼓励物流进店铺,实现销售、配送一条龙服务。消除现有旅游网络购物障碍,创新发展在线旅游购物服务平台,提升在线旅游购物服务质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
  76.鼓励金融机构对“十三五”重大旅游项目给予融资授信支持。引导信贷资金采取银团贷款、集合信托等方式支持重大旅游项目建设。鼓励银行提高旅游企业整合重组的信贷授信额度和并购贷款额度。加大对小微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以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引导预期收益好、品牌认可度高的旅游企业通过相关收费权、经营权抵(质)押等方式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旅游发展委)
  77.支持有条件的省内旅游装备制造业企业与国内外先进旅游装备制造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借助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政策,鼓励企业开展旅游装备自主创新研发。(责任单位:省旅游发展委、省经信委)
  78.鼓励扩大旅游产品供给,优化旅游产品结构,破除制约新业态发展的制度障碍,推动落实支持旅游新产品开发和新业态发展,大力发展农业旅游重点景区和特色旅游村镇,大力发展富有乡村特色的民宿和康养旅游基地,大力发展温泉和冰雪旅游产品,大力开发研学、工业遗产基地、湿地、森林等旅游产品,大力开发休闲度假旅游产品,加快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责任单位:省旅游发展委、省国土资源厅)
  79.围绕我省特色旅游资源创新开发的各类旅游线路产品,根据其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特色性和原创性、可操作性和适游性以及产品生命周期和市场运营情况等,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定奖励;对新开发投入市场运行的旅游项目,3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旅游发展委、省财政厅)
  80.对创建成为国家5A 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创建成为国家4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吸引游客在晋旅游业绩突出的旅行社予以奖励。对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优秀导游给予奖励,获得特级导游资格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高级导游资格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参加国家旅游局主办的全国导游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获得者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全省每两年评比100名金牌导游,每人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省旅游发展委、省财政厅)
  (三)咨询服务。
  81.加快发展以会计、法律、审计、评估、专利代理等为重点的咨询服务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与科学研究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联办、合办咨询服务企业。扶持我省咨询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形成咨询品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
  82.拓展咨询服务领域,积极推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工程技术等领域引入咨询服务。倡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采购机制,大力推进政府咨询服务社会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
  83.加大对咨询产业的财政投入,支持咨询服务业加快发展,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咨询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咨询公司进行奖励。落实国家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建立咨询服务业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84.支持咨询服务机构入驻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以政府提供场地、机构提供融资的方式,对咨询服务业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海归高端人才、高学历专业人才给予项目孵化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85.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咨询服务集聚区,对创建成功且正常运作的各类咨询服务集聚区给予补贴奖励。对引进国内外咨询服务知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86.实行完备的社会兼职制度。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各界的企事业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作为咨询机构的外聘专家或深资顾问,参与咨询服务业合作,转化知识价值,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保证业余兼职收入合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87.加大对咨询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通过国际交流、培训班、继续教育、研讨会等各种形式,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咨询人才队伍。建设和完善咨询服务业专家库,为我省咨询服务发展提供战略咨询和人才培训等支撑。(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8.加快建设咨询服务市场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促进业务协作、数据开放和资源共享,搭建咨询服务技术平台。加强咨询业的统计监测。强化咨询服务企业的自律机制建设。(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统计局)
  七、实施服务业助力脱贫攻坚
  89.对在贫困地区投资的纳入《山西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服务业类项目,适当放宽入选省级重点工程的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开发办)
  90.鼓励贫困地区成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
  91.省级各类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对贫困地区的“三项保障”、商贸物流、电子商务、健康养老、乡村旅游等服务业项目予以择优支持。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省级服务业财政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
  92.对免费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贫困劳动力成功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后,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
  93.对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就业扶贫基地”,根据吸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人数、技能培训、履行劳动合同等情况,分别给予一定奖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
  94.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实现贫困地区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持续扩大。支持金融机构下沉服务重心,优先在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向乡镇、村延伸金融服务网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在贫困地区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扶贫担保业务。(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山西银监局、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
  95.开展贫困户评级授信工作,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扶贫小额信贷,由财政按规定予以贴息。对我省36个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负担一定比例的贴息。(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
  96.省级财政对贫困县开展的由市、县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地方特色险种以以奖代补方式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山西保监局)
  97.积极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由保险、政府、银行共同分担贷款风险,出现风险后,保险公司、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机构承担风险损失比例分别为70%、20%、10%。同时按照风险补偿金的相关管理规定,切实发挥好风险补偿作用。(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
  98.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商贸物流、电子商务、健康养老、住宿餐饮、旅游休闲等服务业企业,修建相关设施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开发办)
  99.强化基层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扶贫服务,在贫困地区建设约1000人的专家技术服务团队,构建“星创天地”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农业科技等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或以专利技术入股、提供智力服务等形式,在贫困地区参与经营所得的收益分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办)
  100.对贫困地区工作成绩突出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法律等基层人员,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在学习进修等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司法厅、省扶贫开发办)
  101.加快贫困地区电商服务站建设,2020年以前实现适宜建店贫困村电商服务站全覆盖。对已列入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的贫困地区,适宜建店的贫困村电商服务站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
  102.鼓励电商企业开辟贫困地区特色产品网上销售专区,对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销售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
  10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乡村旅游文化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可折股量化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责任单位:省旅游发展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
  104.在10个深度贫困县中选择旅游示范点,在政策、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责任单位:省旅游发展委、省扶贫开发办)
  105.加快贫困地区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幸福工程建设,2017年起,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向贫困地区倾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扶贫开发办)
  106.在贫困地区率先开展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为集中供养的特困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扶贫开发办)
  107.在具有生态优势和旅游资源禀赋的贫困地区试点建设集休闲养老、旅游养老、康复护理于一体的养老基地,享受与旅游产业同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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