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5〕60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征管类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本文自2012年12月17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一、现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内党发[1995]33号)转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支持各体私营企业的发展。
二、依法治税,文明征管,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健康发展。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要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其它合法权益。实行政策公开,税收定额公开,处罚公开,工作制度公开,征管人员挂牌服务,加强社会监督,要严历打击偷、骗、抗税犯罪行为,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
三、廉政、勤政、为个休私营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各级国税机关在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中要增强服务意识,要做到不岐视、不限制、不难、不拖拉、不扯皮。要坚决禁止对个体私营企业“吃、拿、卡、要”,一经发现税务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